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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人保险法健全四项保险待遇突出国家责任
来源:新华网发布时间:2012年04月28日作者:

    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》,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。

  军人保险法的立法意义何在?依据这一法律,军人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?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管理?针对这些问题,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、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
 

减轻军人后顾之忧


  问:军人保险法立法的意义何在?

  答: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,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,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,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,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,激励官兵履职尽责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  军人军事训练强度大,遂行抢险救灾、维稳处突、科研试验、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行动任务重,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。军人保险法着眼实现军人服役期间伤亡有补偿,退役后养老、医疗有保障,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,必将更好地促进官兵扎根军营、安心服役、献身使命。

 

健全4项保险待遇


  问: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,军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险待遇?

  答: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,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。

 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。主要对因战、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,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,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。同时,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,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、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,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。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,以及残疾等级评定,按照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和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。为保障军人退役后“老有所养”,军人保险法规定,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,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,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,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,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。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,以及在军队退休的,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;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,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。

 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。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,每月按规定缴费,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。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,全部由军队补助。军人退役时,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,法律明确,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,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。

 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。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等。按照现行标准,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,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,划分为三个档次,标准分别为600元、700元、800元;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%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,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;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%的比例,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,军队按12%的比例,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。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,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,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

 

突出国家保障责任


  问:这次军人保险立法,在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点?

  答: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。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、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、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,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。

  二是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。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,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,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。同时明确,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,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。这样规定,落实了国家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求,明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实施保障的主体责任。

  三是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。将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,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,同时,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,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,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。

  四是搭建了军人保险发展平台。明确规定: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,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,为军队开展互助保险、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,搭建了发展平台,有利于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保险需求,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水平,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功能。

 

强化监管确保专款专用


  问: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实施管理监督?

  答: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:个人缴费、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。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。

  军人保险法要求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,按照规定的项目、范围和标准支出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、侵占、挪用,不得变更支出项目、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。具体实施三项管理制度:一是分账核算,二是预决算管理,三是专户存储。

  同时,军人保险法强化了军人保险基金安全监管,规定军人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;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,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,保证基金安全。